政府论 第十四章 论特权

  159.在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属于不同人的场合(一切有节制的君主国家和组织良好的政
  府中都是如此),为着社会的福利,有几项事情应当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来裁处。因为,立
  法者既然不能预见并以法律规定一切有利于社会的事情,那么拥有执行权的法律执行者,在
  国内法没有作出规定的许多场合,便根据一般的自然法享有利用自然法为社会谋福利的权
  利,直至立法机关能够方便地集会来加以规定为止。有许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
  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其实,在某种
  场合,法律本身应该让位于执行权,或不如说让位于这一自然和政府的根本法,即应当尽可
  能地保护社会的一切成员。因为世间常能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遇到这些场合,严格和呆板
  地执行法律反会有害(例如,邻居失火,不把一家无辜的人的房屋拆掉来阻止火势蔓延),
  而一个人的一桩值得嘉奖和宽恕的行动,由于法律不加区别,反而可能受法律的制裁,因此
  统治者在某些场合应当有权减轻法律的严峻性和赦免某些罪犯;因为政府的目的既然是尽可
  能地保护所有的人,只要能够证明无害于无辜者,即使有罪的人也可以得到饶恕。
  160.这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
  权力,就被称为特权。因为在有些政府中,制定法律的权力不是经常存在的,而且对于执行
  所需的快速来说,它的成员过于众多,因此它的行动也过于缓慢;另外,对于一切与公众有
  关的偶然事故和紧急事情,都不可能预见,因而法律也不可能都加以规定,而且,如果所制
  定的法律对于一切符合规定的情况或所有的人都严峻不苟地加以执行,也不可能不造成损
  害;所以,对于法律所没有规定的许多特殊事情,要留给执行权以相当范围的自由来加以处
  理。
  161.这种权力,当它为社会的福利并符合于政府所受的委托和它的目的而被运用时,
  便是真正的特权,绝对不会受到质难。因为,如果特权是在相当程度上为了它的本来的目
  的、即为了人民的福利而被运用,而不是明显地与这一目的相抵触时,人民很少会或决不会
  在细节上从事苛求或斤斤较量,他们不致对特权进行考查。但是,如果执行权和人民之间对
  于被主张为特权的权力发生不同意见,行使这种特权的倾向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害于人民,便
  可很容易地决定这一问题。
  162.不难设想,在政府建立的初期,国家在人数上与家族没有多大差别,在法律的数
  目上也与家族没有多大不同;既然统治者像他们的父亲那样为了他们的幸福而看护他们,政
  府的统治就差不多是全凭特权进行的。少数既定的法律就够用了,其余概由统治者的裁量和
  审慎来应付。但是,当暗弱的君主由于过错或为谄谀所迷惑,为他们私人的目的而不是为公
  共福利而利用这种权力的时候,人民就不得不以明文的法律就他们认为不利于他们的各个方
  面对特权加以规定。因此,对于某些情况,人民认为有明文限制特权的必要,这些特权是他
  们和他们的祖先曾广泛地留给君主,其他的智慧专门用于正当的方面,即用于为人民谋福利
  的方面的。
  163.因此,如果有人说,人民以明文法把特权的任何部分加以限定,就是侵犯特权,
  这是对于政府的一种很谬误的见解。因为,人民这样做并没有剥夺君主的任何应享的权利,
  而只是宣告:他们所曾不加限定地交给他或他的祖先的权力,是以他们的福利为目的,当他
  用于别的方面时,就不是他们的本意。因为,既然政府的目的是为社会谋福利,那么只要是
  为了这个目的而作的任何变革,就不能算是对任何人的侵犯,因为政府中的任何人都无权背
  离这个目的。而只有那些不利于或阻碍公众福利的变革才算是侵犯。那些作相反主张的人们
  似乎认为,君主的利益和社会的福利是截然不同的和分开的,君主不是为此而设的;这就是
  在君主制政府中所发生的几乎所有的弊害和混乱的根源。果真是这样的话,受他统治的人民
  就不是一批为了他们相互间的福利而加入社会的理性动物;他们奉立统治者来统治他们,不
  是为了保卫和促进这种福利,而是被看作一群处在一个主人统辖下的低级动物,主人为了自
  己的快乐或利益而养活它们和使用它们。如果人类是那样的缺乏理性和不明事理,居然以这
  种条件加入社会,那么特权的确会像某些人所主张的那样,成为一种贻害人民的专断权力
  了。
  164.但是,既然我们不能设想一个理性的动物,当他自由时,会为了戕害自己而让自
  己受制于另一个人(固然,当他有一个善良贤明的统治者时,他也许不以为在一切场合对他
  的权力加以明确的限制是必要的或有益的),特权就只能是人民之许可他们的统治者们,在
  法律没有规定的场合,按照他们的自由抉择来办理一些事情,甚至有时与法律的明文相抵
  触,来为公众谋福利;以及人民之默认这种做法。因为,一个贤明的君主不想辜负人民给他
  的委托,又关心人民的福利,就不会嫌有太多的特权、即造福人民的权力。反之,一个脆弱
  昏暴的君主,常常会主张享有他的前人所曾运用过的未经法律规定他凭其职位理应掌握的特
  权,其目的在于随意加以行使,以获得或形成有别于公众福利的利益,这样,他就使人民不
  得不重申他们的权利和限制这种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如果是为了促进他们的福利,他
  们本来是会愿意默认的。
  165.因此,只要读一下英国的历史便会看到,我们的最贤明善良的君主享有的特权最
  大,这是因为人民注意到了他们的行动的整个倾向是为公众谋福利,因而并不计较他的没有
  法律根据的、为此目的而作出的一切行动,即使由于人类的任何弱点或过失(因为君主也只
  是人,是与别人一样生成的),以致与这个目的稍有出入,但只要他们的行动的主要趋向显
  然只是关怀公众,而不是其他的话,也是这样。所以,既然人民有理由认为应该欢迎这些君
  主在没有法律规定或与法律的明文相抵触的场合有所作为,他们就对君主所做的一切加以默
  认,并且没有丝毫怨言地让他们随意扩大他们的特权。
  他们正确地断定,君主在这里不会做危害他们的法律的事,因为他们的行动是与一切法
  律的基础和目的、即公共福利相符的。
  166.诚然,这种神一般的君主,根据专制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这一论点,应该享有专
  断的权力,正如上帝也是用专断权力来统治宇宙一样,因为这种君主是具有上帝的智慧和善
  良品德的。根据这一点就形成了这样的说法:贤君的统治,对于他的人民的权利来说,经常
  会导致最大的危险;因为,如果他们的后继者以不同的思想管理政府,就会援引贤君的行动
  为先例,作为他们的特权的标准,仿佛从前只为人民谋福利而做的事情,在他们就成为他们
  随心所欲地为害人民的权利,这就往往引起纷争,有时甚至扰乱公共秩序,直到人民能恢复
  他们原来的权利,并宣布这从来就不是真正的特权为止,因为社会中的任何人从来都不可能
  有贻害人民的权利;虽然很可能并且合理的是,人民不去限制那些并未逾越公共福利的界限
  的君主或统治者的特权,因为特权不外是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谋求公共福利的权力而已。
  167.在英国召集议会的权力,包括确定召开议会的确切日期、地点和期限在内,诚然
  是国王的一种特权,但是仍然负有这样的委托,即必须根据时代的要求和各种不同情形的需
  要,为国家的福利而行使这一权力;因为,既然不可能预知何时何地召集议会总是最为适
  宜,就交由执行权来选择,以便有可能最符合于公共福利和最适合于议会的目的。
  168.一个有关特权的老问题会被提出来,即:谁来判定这个权力是否使用得当呢?我
  的回答是:在赋有特权的经常存在的执行权和一个由执行权来决定召集的立法机关之间,世
  界上不可能有裁判者;同样地,如果执行机关或立法机关在掌握权力后,企图或实行奴役人
  民或摧残人民,在立法机关和人民之间也不可能有裁判者。在这种场合,如同在世界上没有
  裁判者的其他一切场合一样,人民没有别的补救办法,只有诉诸上天;因为,统治者们在作
  这样的企图时,行使着一种人民从未授予他们的权力(绝不能设想人民会同意由任何人为了
  贻害他们而统治他们),去做他们没有权利做的事情。如果人民的集体或任何个人被剥夺了
  权利,或处在不根据权利而行使的权力的支配之下,而在人世间又无可告诉,那么每逢他们
  处理这个十分重要的案件时,就有权诉诸上天。因此,在这种场合,虽然人民不能成为裁判
  者而根据社会的组织法拥有较高的权力来对这案件作出决定和作有效的宣判,但是,在人世
  间无可告诉的场合,他们基于一种先于人类一切明文法而存在并驾乎其上的法律,为自己保
  留有属于一切人类的最后决定权:决定是否有正当理由可以诉诸上天。这种决定权他们是不
  能放弃的,因为屈身服从另一个人使其有毁灭自己的权利,是超出人类的权力以外的,并且
  上帝和自然也从来不许可一个人自暴自弃,以至忽视对自身的保护;既然他不能剥夺自己的
  生命,他也就不能授予另一个人以剥夺他的生命的权力。人们不要以为这样就会埋下永远引
  起纷乱的祸根,因为这种决定权,非到弊害大到为大多数人都已感觉到和无法忍耐,而且认
  为有加以纠正的必要时,是不会行使的。这是执行权或贤明的君主应该永远提防的事情,这
  是一切事情中他们最需要避免的事情,也是一切事情中最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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