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大审判 尾声 时间的判决
此事关系重大吗?透过将近半个世纪的镜头加以观察,1945至1946年间纽伦堡事态发展的意义何在?那次审讯在当时对被带到法庭面前的人们是否作出了公正的审判?那次审讯是否实现了阻止未来的侵略这一宏伟目标?后来的战争发动者是否害怕法律表示的有分寸的愤怒?纽伦堡有没有为处理未来的战犯留下持久的法律机制?
答案并不是鼓舞人心的。人们仍对法庭的有效性争论不休。人们批评国际军事法庭缺乏司法管辖权,法庭强行实施溯及法以及批评它只审判战败者,这些批评都包含着真理的种子。当时发表在《幸福》杂志上的一篇社论提出如下观点,鉴于原子弹的破坏威力,争辩什么“以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而不是以非法与不正当的手段”去杀害数十万无辜平民,是枉费心机的。这种观点并不是可轻易驳倒的。然而,纽伦堡的辩护者们反驳道,原子弹,不管具有多大的毁灭性,毕竟是用来结束了一场战争。而纳粹德国操纵的死亡工厂消灭着战败国的人民。如果战争以德国获胜而告终,那么肯定不会意味着大屠杀的终止,而是大屠杀无法无天的继续。
当时战胜者们面临的困境是,在纳粹分子于没有军事必要的情况下有意造成约六百万犹太人和数以百万计的其他人民丧生之后,无非是决定下一步该怎么办?盟国能对规模如此庞大,如此处心积虑的屠杀撒手不管吗?即使在审判结束后,包括温斯顿·丘吉尔在内的批评者们仍然认为,纳粹领导人本应该立即被枪决。这一解决办法具有某种吸引力。但是,如果因为审判机制不那么完备就说惩罚战犯是错误的,那么根本不经任何审判就惩罚战犯就能说是对了吗?那个时代一位保守的美国领导人参议员罗伯特·塔虎脱,以及英国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基,于宣布判决几天之后,在俄亥俄州的凯尼扬学院就纽伦堡审判一事展开辩论。塔虎脱认为,“战胜者对战败者的审判,不管受到法律形式的多大约束,不可能是不偏不倚的”。他认为,判处死刑是“美国人民将永生懊悔的错误的审判”。听众中有一个学生问道:“那么你们将怎么样处置这些战犯呢?”塔虎脱答道:“终生监禁,跟拿破仑一样。”拉斯基反法道:“在追溯既往的案例中,如果把犯人判成终生监禁是得当的话,那么绞死犯人也不再是不得当的了。”
人们可以根据最地道的法律理由攻击国际军事法庭的合法性。但是,合法性一经产生,那么被告将受到怎样的公正审判呢?德国人走遍各地搜罗他们想要的律师,包括纳粹分子。辩护律师是有报酬的,法庭还授予其特权。无偿地为他们提供秘书、速记和翻译方面的服务,以及办公室。他们同自己的当事人在一起的时间实际上不受限制。他们可以接触检方手中的一切文件。正如弗朗西斯·比德尔的助手赫伯特·韦克斯勒所说的:“我真希望一个没钱的普通被告在美国的法庭上在准备自己的辩护时,也能指望享有那些人同样享有的广泛的援助。”
我们可以无休止地辩论个别判决是否明智。汉斯·弗里奇在核心集团内是个连外圈都未沾上的宣传员,对他的起诉纯粹是对苏联的让步。弗里奇说得对,假如龙培尔还活着,他弗里奇绝不会受到审判的。但是弗里奇毕竟被宣告无罪了。更麻烦的是对尤利乌斯·施特赖歇尔的处决。今天,我们仍在争论影视片中的暴力行为是否会诱发观众中的暴力行为。对此,我们还没有答案。是否真有一条从施特赖歇尔的《冲锋队员》周刊上疯狂的反犹太主义引向奥斯维辛的毒气室的道路?施特赖歇尔及其著作是令人憎恶的。然而,人们可以问,对弗朗西斯·比德尔来说,令人憎恶也够得上死罪吗?
阿尔弗雷德·罗森堡的情况与施特赖歇尔在某种程度上有相似之处。随后,他们分道扬镖。施特赖歇尔鼓吹野蛮的反犹太主义。罗森堡则编造一套虚假的深奥的反犹太哲理。但罗森堡是受到残酷压制的东部占领区的部长,在那里他曾帮助制定的那些毁灭性的种族政策付诸实施了。罗森堡并非拒绝承认这些政策,而是拒绝实施野蛮的政策。
很清楚,与斯佩尔受到的待遇相比,最不公正的裁决涉及绍克尔所受到的待遇。鉴于强制劳工制度所造成的死亡和苦难,没有几个人会认为绍克尔应受到不那么严厉的惩罚。他们认为斯佩尔也应受到同样的惩罚。在奴隶贩子与奴隶主之间,人们分辨不出谁在道义上占优势。法庭要绍克尔送命而让斯佩尔活命,法庭这样做时,不管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都是做出分等级的判决。
当纳粹忽然把雅尔马·沙赫特送到达豪时,沙赫特可能还觉得倒霉。然而,这一段经历却挽救了他。没有这一枚荣誉勋章,又鉴于杰克逊一定要给他定罪,一个地位次要的经济部长,如瓦尔特·丰克得以活命,而一个因拥有雄厚金融实力而能使希特勒上台并把德国重新武装起来的人却获得自由,这是难以想象的。
很多人在纽伦堡都认为鲁道夫·赫斯有精神病,不直受审。但如果我们看了此人从1941年被拘留于英国期间,在整个审判期间,以及在施潘道监狱期间所写的数百封信,就不能不得出结论说,这是一个头脑清醒的人的所为。如果鲁道夫·赫斯有什么地方是疯了的话,那就是他决定疯狂行事近半个世纪。至于他罪行的真相,如果共谋罪状仍有效的话,那么赫斯这个纳粹的创始人肯定是有罪的。
但以共谋罪起诉是否有效?这是法官们自己最不能予以接受的指控。它需要大量证据予以证明;而且还要冒受人讥笑之虞,因为这些被告显然不是独立的伙伴,而是希特勒奴仆中的亲信。而且,从实际的观点看,共谋的指控是不必要的。假如纳粹只是参与密谋战争但从未发动战争的话,显然随后不会进行任何审讯了。结果是,没有一个被告仅因共谋而受到起诉,也没有一个被告仅因共谋而被定罪。是已经犯下了战争罪,而不是策划战争才给他们定罪的。
怎样评价人们为审判纳粹组织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呢?当默里·伯奈斯最先酝酿这个想法时,其目的是提供一个合法的武器来对付数以千计的故意地、甘心情愿地干了希特勒最肮脏的勾当的普通军人。很难想象,一个受害的世界干脆避开了像盖世太保这样的组织,或者避开了管理死亡集中营的搞流水作业的工头们。然而,在伯奈斯的想法被采纳的时候,还未曾设想过以非纳粹化机制来复审低层次的案件。充其量而言之,结果是,对这些组织的审讯并非至关重要。
军事裁决把德国人以外的民族的职业军人弄得狼狈不堪,他们不能设想,他们自己要是处在凯特尔、约德尔、邓尼茨或雷德尔的位置上又如何。凯特尔因其身居统帅部参谋总长之职是注定要被定罪的。约德尔若曾想方设法逃过主要战犯的名单,他在随后的审判中就可能不会送掉性命了。在以后的最高统帅部的案件中,有六名与他同一级别或级别比他更高的军官被判了与他同样的罪,尽管没有一个军官像他跟希特勒那样关系密切。这些军官都被判了从三年到终生监禁不等的徒刑。而且盟国在50年代开始大规模减刑,这些人没有一个服满无期徒刑。
很难把海军元帅雷德尔的无期徒刑和海军元帅邓尼茨的十年徒刑相调和,除了雷德尔在1943年之前是邓尼茨的上司,因而要对其下属以及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以外,雷德尔也是听取希特勒在霍斯巴赫会议上宣布他的侵略意图的一小撮上层领导人之一;而且,在这之后,他就留下来了。最终,这位年迈的元帅服了他的无期徒刑中的九年。
归根结底,这次审判提出了法律与公正之间的界线。没有一个圣人或政治家在纽伦堡丧生或失去自由。所有进了监狱或上了绞架的人都是在这一庞大而残酷的冒险勾当中心甘情愿的,明知故犯的和卖力的从犯。他们在那里干这一行都是出于正当的道义上的理由,如果说不是出于完备的法律上的理由的话。坦然后,根据法律上的细则得以开脱的刽子手体验到的是法律,而不是公正。对像尤利乌斯·施特赖歇尔这样在行的仇恨贩子的处决,如果法律上可以辩论的话,是与在施特赖歇尔的种族宣传的鼓吹下把一个五岁儿童送进毒气室这样的不义行为不可同日而语的。我们可以认为,未受到惩罚的恶人使我们失去了生活中的道义平衡感,惩办恶人可以有助健康的精神净化作用,从而证实我们关于善良最终战胜邪恶这一信念。纽伦堡审判在法律上可能是有缺陷的,但却实现了正义。
但长期遗留下的问题该怎么办呢?这次审判除了决定二十二个人的命运之外,还有什么持久的影响?如果有的话,那么这些影响是有益的吗?纽伦堡留下来的好坏兼有。这次审判带来的一个无可争议的好处是,对任何一个有知觉的人来说,这次审判毫无疑问已将纳粹德国的罪行载入史册。对于那些年纪大,还记得一堆堆可怕的苍白的尸体被推土机推入大片坟地的可怕的电影的人来说,很难相信,我们亲眼目睹的证据还会遭到怀疑。然而,有两代人在对“二次大战”毫无亲身感受的情况下长大成人了。民意测验表明,百分之二十二的美国人怀疑大屠杀是历史事实。这些人是修正论者的牺牲品——说好的,他们是蠢材;说坏的,他们是伪装起来的种族主义者。他们争辩说,大屠杀是犹太人授意制造的一个骗局,说什么就算集中营里死了人,也为数不多,而不是成百万的,死因也是由于疾病和战时食品短缺所致。人们不可能对纽伦堡审判的四十二卷副本,对数以百万计的德国官方文件,对毛特豪森的“死亡簿”,对毒气室和焚化炉生产力提高的夸张报告,对签署的灭绝命令,对德国摄影师拍的影片,对诸如奥伦道夫和赫斯等德国证人的证词,总之,对整个德国人的有分量的决定性的证据材料有所了解之后,而又不相信这一切确实曾经发生过,正如纳粹自己所记载的那样。纽伦堡的被告中没有一人否认发生过大屠杀,只不过否认他们缺乏个人体验和负有责任。
纽伦堡审判的另一好处,是粉碎了纳粹的一切杀身成仁的美梦。赫尔曼·戈林关于在广场立大塑像和家家户户立小雕像的预言从未实现。二次大战后,从未听到过像一次大战后所听到过的所谓勇敢的德国士兵被后方的政客们从背后给捅了一刀而发出的呼叫声。第三帝国是个肮脏的产物,纽伦堡披露的种种现象,使这一事实昭然若揭。
纽伦堡审判对建立民主的德国有贡献吗?“有”,但是有争议。尽管在当今德国政治生活的最边缘上令人不安地冒出了新纳粹分子。二战以来,没有一个公然以纳粹分子自居的人在德国获得了重要的官职。不能设想,要是纳粹头目被立即枪决,要是在纽伦堡审判中揭露出来的事实从未变得如此公开,民主政治的百花也不会在德国盛开。曾作为新闻记者报导了审判全过程的威利·勃兰特,后来总算当上了西德总理,此人在纳粹当权的时代不仅背弃了纳粹主义,而且还背弃了德国,取得了挪威国籍。假如不是审判证实了事实的真相,勃兰特就不可能回国并获得高官厚禄。他更可能会被当作叛徒而受到谴责,而不是被选作领导人。
但这次审判最美好的希望是什么?它阻止过所谓的侵略者吗?它促进过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将受到审判的永久性国际法庭的建立吗?1945年至1992年间,全世界经受了二十四次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使六百六十二万三千平民和军人丧生。还发动了九十三次内战、独立战争以及暴动,又使一千五百五十一万三千人丧生。在1993年前,未曾召集过国际会议来审理这一百一十七起冲突中任何一起的侵略者或战犯。自纽伦堡审判以来,几乎所有对战争罪的审判都是二战期间犯下的罪行,而且,这些审判是由个别国家而不是国际机构主持的。它们包括,以色列对阿道夫·艾希曼和约翰·德米扬尤克的起诉,法国对克劳斯·巴比的起诉。在一次为数不多的非二战期间的审判中,美国军事法庭困威廉·卡利陆军中尉在越南美莱大屠杀中的责任而对他判处无期徒刑,但卡利很快又被减刑。
在纽伦堡执行处决后不到一个月,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九五(1)号决议,确认“纽伦堡法庭宪章认可的国际法清原则以及国际法庭作出的宣判”。实际上直到昨天,这些原则和宣判仍然不过是原则罢了。它们从未被应用于任何国家或任何个人。
而且,直到此时,纽伦堡的范例仍然是一位哲学家称谓的为“一个被大量丑恶的事实所扼杀了的美好理想”。联合国最近采取的主动行动产生了些微的希望,即这种“被扼杀”可能夸大其词了。正是由于过去发生过这种情况,纽伦堡审判增强了当代有效地审判战争罪的前景。曾困扰着法庭的种种非难——说什么它是“追溯既往”的诉讼、它缺乏司法管辖权、它等于是胜利者的报复——毋须再听了。如今世界有了法定判例,这是在将近半个世纪前在司法大厦确定的。超越国度的法律,突破边界的正义,还可能得到实现。但是,历史教导我们,这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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