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安群
与穷极想像力和创造力去描绘自己的生活、思想和感情体验,致力于艺术作品的创作一样,自出现私有制后,人类一直在穷极想像力和创造力去创新包括肉刑和死刑在内的行刑方式。千百年来,其“技艺”可谓形形色色,林林总总,不断翻新,世界各国莫不如此。
握《尚书·皋陶漠》记载,五帝时共有“有邦”、“一日”、“二日”、“兢兢”、“业业”等五种死刑。“有邦”即用火将犯人烤熟以供人食之。“一日”为将犯人绑缚在十字架上砍下头颅和四肢。“二日”即把犯人捆绑在十字架上任其死去。“兢兢”则是用矛刺刻犯人之喉致死。“业业”则是削碎犯人全身的肌肉。
除了上述五种死刑外,中国历史上尚有不胜枚举的死刑行刑方式。《汉书。司马迁传》注:“刑,所以盛羹也”,记载的就是一种从犯人的四肢和胸腰剔出肉来做成肉羹食之的死刑刑法。到秦代,有一种“军夷三族”的刑法,即珠杀三代人。名臣李斯就是罪及三代,其三代家人受他株连被新杀后,他自己也被列刑腰斩而死。据记载,所谓“夷三族”的行刑方式为犯人先是被刺字千额头、面颊,而后被划去鼻子,继而被斩去左右脚趾,用鞭笞死,最后被判下头颅示众,尸身则被剁成肉酱弃于市上。到隋炀帝时,死刑尤为残忍。凡有谋反者,罪及九族,用马车车裂犯人的身子,袅首示欢,并从犯人尸身剔下肉块煮来令公卿以下的文臣武将食之。到了明朝,其法律认为谋反是极大的重罪。凡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屋之人,不分异姓、伯叔父、兄弟之子,年16岁以上,不论废庆笃疾,凡属共犯的男性,不分首从,一律凌迟处死。凌迟处死的方式原先只是继承了五帝时“业业”之行刑遗风,刀刷犯人致死则止,尚没有多少讲究。后来的统治者“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将此死刑方式的传统“技艺”来了个“发扬光大”,发展得比前人花的时间更为延宕,“技巧”更为精致考究,计量的技术标准规范也比前人来得更为精确,党规定杀一个人要剐上3357刀,每刀割下的肉片必须只有指甲片般大小……死刑艺术(或者说技艺)发展到这般水平,可谓登峰造极了。
细说这些死刑的行刑方式。是触目惊心的,甚至是令人恶心的。然而,这毕竟是一种残酷的客观,抹杀不去的人类丑陋的历史史实。显然,上述的种种残酷的死刑方式,其用刑的主体是封建统治阶级,其残酷性带有原始社会食人复仇时期血族斗争的遗风,恰是封建君主、帝王专制野蛮本质的体现,成为后人控诉其罪恶的实例。
说起来,人性也的确是太复杂。本来,林林总总的死刑,之所以施行得如此恐怖、残忍、延宕,其主要目的就是要震慑人心,威吓异类,给世人以惊骇和警醒。不想世人却常常自动地去奔赴行刑的仪式,甘愿承受死刑悲剧的沉重惊吓,其劲头甚至比参加某项庆典活动还要兴奋、热烈。君见否鲁迅笔下的《药》,古亭口行刑那天,看杀人的人竟“潮一般向前赶”;见否他另一篇小说《示众叫描写的“从前面两个脖子之间伸进脑袋去”看行刑的踊跃、拥挤场面。对本该令人惊煌、果之惟恐不远的行刑,人们竟然趋之若鹜,那段好奇心,看来定然是大于孩怕的,否则没有那么力奋。其心态,怕不是简单地用“尽纯”二字就能概说完毕。
其实,这种乐于观赏屠杀同类的兴奋心态,不独中国人素具,外国人也是如此的。君不见法国斯丹达尔笔下的《红与黑》,判于连死罪那天,客钱已住满了人,妇女们都要去参加,大街小巷都在卖于连的画像—…·记录死刑方式、细节的书籍,当然也不仅中国独有,外国也是连篇累犊的。眼下我们正翻阅的这部《人类死刑大观》,就是法国人编撰的这类著作中的最新巨构。
这部书,图文并茂,淋漓尽致地展示了人类历史上几十类死刑行刑的方式和无数行刑的事件和细节,可谓闻所未闻,更见所未见,比任何一本光用文字记叙的图书都更能撼动人心。作者是一位严肃的人类史学家,编撰这部书的目的绝不是为了给人以惊骇,更不是只为了迎合人们浅薄的好奇心。其可贵之处,在于以非凡的努力按集到一系列十分罕见的珍贵实证,系统地演示人类如何穷极想像力和创造力去翻新死刑形式之历史沿革,引发读者作一些深入的思考。
读这部书,我们定然会震惊于人类历史上无诉讼的死刑是何其之多。书中披露的许多死刑酷刑,不论是将犯人抛掷饲鳄,还是集体活埋,还是禁食饿死,或绞杀、溺毙、火焚……与前述旧中国的许多酷刑一样,多是封建时代的产物。封建君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君权高于一切。一切行刑都取决于君王的意志。生杀予夺,任君施为,全然没有“罪行法定”的程序。如果说有法可依的话,也是君王言出法随,即君王的话就是法令。君王采取“以恶制恶”的行刑方式,其前提是凡与君王对立的言行及人物,均视为“恶”,均以酷刑侍候之。如此的草营人命,正体现了封建专制社会罪行挖断、制敕判罪,由刑和死刑方式无所不用其极的野蛮性和残暴性。
读这部书,我们定然还会为如此多的、残酷的代表某个集团利益和意志的死刑而震惊。书中举证了历史上许多宗教教会、教派、政治集团、党派、民族对“异类”的死刑判决,无数科学家、进步人士、社会精英、无辜民众,就这样枉死于冤海之中。特别值得人们注意的是,有些判决还是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来施行的。比如宗教教会势力通过建立所谓宗教裁判所获得判决“人犯”的权力,又比如法西斯势力通过其国家机器对犹太人施行的司法迫害—…·这些都是背离人道精神的集团杀戮。而这些集团,往往都是声言代表国家、政党、人民、民族利益的。显然,与不义的集团杀戮作斗争,永远是人道主义不懈奋斗的重要目标,是民主与法制、法治的天职。
不过,读这部书最值得人们深入讨论的还是是否要废除死刑的问题。作者在展示数十种令人毛骨悚然的人类死刑行刑方式和无数行刑事件和细节后指出,“在这个地球上,折磨空前残忍,而以残酷的折磨为主旨的极刑也远还没有成为过去”。他提醒道,“有些国家的宪法中已经废除了死刑,不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犯下什么样的罪行,一律不得判处死刑”。他转引别人的话提出自己的见解,“只有不再杀人(指死刑),人类才得以为人”。
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死刑,是指假设代表正义和公理之一方通过诉讼、司法程序执行的死刑。即便如此,死刑及其行刑方式仍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确实是在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文明,代表了国家、人民的意志,代表了正义和公理;但是,它确实又以极残忍的方式暴露了人类非常极端的另一面,尽管执行死刑的方式一直在变,却仍然是万变不离其宗,还是“以恶报恶”,脱离不了历史的循环。死刑,看来真是善良人类最大的无奈!
尽管也有好些外国的国家领导人与我国领导人不断讨论关于废除死刑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是一个坚持不废除死刑的国家。回顾这一司法制度产生的沿革,可以知道其法理精神深深浸透着毛泽东的法律思想。对于死刑问题,1951年毛泽东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送审的会议决议中专有批示:“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又批示道:“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从此,在中国产生了“死缓”的刑事政策。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我国现行刑法,将毛泽东关于“死缓”的法律思想,落实为由刑事政策提升为刑罚制度。不笼统废除死刑,而又谨慎执行死刑,可杀可不杀的少杀,正体现了毛泽东的司法思想。“死缓”实为毛泽东首倡,是中国刑法学和刑罚体系的独特创造,是社会主义中国棋刑、少杀的重要措施,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实为对世界刑法科学的一个重大贡献。
由此可见,已存在于人类历史数千年之久的死刑,在世界上不同的国家中,或废除、或保留,或以这种形式行刑,或以那种形式行刑,都有其深刻的政治、历史、社会、文化及现实等诸多复杂的原因和必然性,一对恐怕是难以律同的。如今不争的事实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待死刑的判决,都持更审慎的态度,如美国办一项死刑案的法律程序费用高达100至600万美元,程序也十分复杂。另外,对于死刑范围的规定及行刑的方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正朝着更人道的方面去考虑和施行,如近年正式施行的注射死亡,在极短的时间内让犯人死亡,减少了对肉体的折磨。不容争议的是,废除死刑并非是讲人道、尊重人权、社会文明进步的唯一标志,要不然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尽管在已有40多个国家废除死刑的同时,仍然有100多个国家保留死刑,也很难解释为什么好些国家在已经废除了死刑之后,又回过头来认为有必要引入死刑并扩大死刑的范围。
看来,死刑的废除或保留,目前仍然是法律理论家尽管去言说、去作学术探讨,而政治家仍然会我行我素的一个话题。不知道有没有那么一天,世界各国的政治家和法律理论家都同坐在一条板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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